欢迎访问本网站
123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官网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2年09月20日 11:18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措施,为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中共江西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落实“审计质量提升年”要求 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赣审委办发〔2021〕3号)、《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2年3月25日发文)等国家审计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紧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审计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单位、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我校经济和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校属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正职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对任中审计后不超过一年离任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开展离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后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涉及副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授权进行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并逐渐转为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照有关规定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况时,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部分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以按相关规定从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条  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能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能承担现场廉政监督、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会议及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做好顶层设计,合理统筹安排,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六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征求纪委监督检查室意见,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初稿;

(三)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初稿提交审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商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重点,结合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充分考虑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学院或部门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组织治理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管护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根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具体实施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或原任职学院(部门)[以下统称所在学院(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监督检查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学院(部门)党务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学院(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相关学院(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或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送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监督检查室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相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组成审计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情况,应当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计意见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其时间要求执行。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计划、责任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地方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地方、教育行业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单位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学院(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流程图







附件【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流程图.docx已下载
上一条: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官网货物...
下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关闭窗口